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及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5:46) 点击:417 |
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及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一、证券交易所的成员 1、会员 会员包括股票经纪人、证券自营商及专业会员。 股票经纪人主要是指佣金经纪人,即专门替客户买卖股票并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交易所规定只有会员才能进入大厅进行股票交易。因此,非会员投资者若想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就必须通过经纪人。 股票自营商是指不是为顾客买卖股票,而为自己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根据其业务范围可以分为直接经营人和零数交易商。直接经营人是指在交易所注册的、可直接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会员,这种会员不需支付佣金,其利润来源于短期股票价格的变动。零数交易商是指专门从事零数交易的交易商(零数交易是指不够一单位所包含的股数的交易),这种交易商不能收取佣金,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低于整份交易的价格从证券公司客户手中购入证券,然后以高于整份交易的价格卖给零数股票的购买者所赚取的差价。 专业会员是指再交易所大厅专门买卖一种或多种股票的交易所会员,其职责是就有关股票保持一个自由的、连续的市场。专业会员的交易对象的其他经纪人,按规定不能直接同公众买卖证券。在股票交易实践,专业会员即可以经纪人身份、也可以自营商身份参与股票的买卖业务,但他不能同时身兼二职参加股票买卖。 2、交易人 交易人进入交易所后,就被分为特种经纪人和场内经纪人。 特种经纪人是交易所大厅的中心人物,每位特种经纪人都身兼数职,主要有:充当其他股票经纪人的代理人;直接参加交易,以轧平买卖双方的价格差距,促成交易;在大宗股票交易中扮演拍卖人的角色,负责对其他经纪人的出价和开价进行评估,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负责本区域交易,促其成交;向其他经纪人提供各种信息。 场内经纪人主要有佣金经纪人和独立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上文有述,此外不再作介绍。独立经纪人主要是指一些独立的个体企业家。一个公司如果没有自己的经纪人,就可以成为独立经纪人的客户,每做一笔交易,公司须付一笔佣金。在实践中,独立经纪人都会竭力按公司要求进行股票买卖,以获取良好信誉和丰厚报酬。 3、主顾关系 在股票投资与交易活动中,客户与经纪人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四方面: (1)是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客户作为授权人,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经纪人必须为客户着想,为其利益提供帮助。经纪人所得收益为佣金。 (2)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这是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客户与经纪人之间关系的表现。客户在保证金交易方式下购买股票时,仅支付保证金若干,不足之数向经纪人借款。不管该项借款是由经纪人贷出或由商业银行垫付,这时的经纪人均为债权人,客户均为债务人。 (3)是抵押关系。客户在需要款项时,须持股票向经纪人作抵押借款,客户为抵押人,经纪人为被抵押人,等以后股票售出时,经纪人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借款数目。在经纪人本身无力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客户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抵押。 (4)是信托关系。客户将金钱和证券交由经纪人保存,经纪人为客户的准信托人。经纪人在信托关系中不得使用客户的财产为自身谋利。客户若想从事股票买卖,须先在股票经纪人公司开立帐户,以便获得各种必要资料,然后再行委托;而经纪人则不得违抗或变动客户的委托。 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实践中,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委员会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等。其中,证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项主要有:设立目的;名称;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决议解散的,经国务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如果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则由国务院管理委员会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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